债务重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个人债务重组所需核心材料


准备材料是债务重组的关键第一步,很多人因为材料不全、遗漏关键文件,导致协商多次受阻,甚至错过最佳重组时机。实际上,债务重组需要的材料并非杂乱无章,核心是围绕“证明身份、说明债务情况、展示财务能力”三大方向准备。
债务重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债务重组所需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债务证明文件、财务资料、债务重组协议及其他辅助证明文件,具体因企业或个人主体而异。核心材料包括债务合同、财务报表、身份证明及重组协议,确保重组合法有效。
1、通用核心材料清单
债务重组的基础材料适用于企业和个人,主要包括:
身份证明:企业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需身份证、户口本等,以确认主体资格。
债务证明文件:如借款合同、欠据、还款记录等,明确债务金额、期限及条款。
财务资料:企业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个人需工资流水、收入证明,用于评估偿债能力。
债务重组协议: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明确重组方式(如减免债务、延长还款期)、调整金额及新还款计划。
2、主体特定补充材料
根据债务人类型,需额外提供:
企业材料:
经营状况资料(业务范围、市场份额)。
内部核批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若涉及国有资产或金融机构,需监管部门审批文件。
个人材料:
负债清单(所有债务合同及还款计划)。
资产证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
困难证明(如失业证、医疗诊断书,用于减免申请)。
3、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视情况补充:
抵押物产权证明(如房产证)。
诉讼文件(如涉及法律纠纷)。
企业征信报告或个人信用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或可行性分析(尤其金融机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提出破产申请(包括重整、和解、清算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七十条/第九十五条:(分别规定了重整申请和和解申请的主体和条件)。
第八章(重整):详细规定了重整申请的提出(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重整期间(第七十二条)、管理人/债务人管理(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表决批准(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等程序,其中均隐含或明确要求债务人提供详尽的财务和经营信息。
2.《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深圳地区):
第十五条:申请个人破产,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破产经过说明、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收入状况声明、债务清册、债权人清册、所持有商业保险的合同凭证、人身保险的合同凭证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证明、近二年财产变动情况、生活必需品清单、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应包含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