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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1-2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仓储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分别为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保管的对象为动产、保管人需要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等。其与保管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二者的成立条件、保管人资格要求、合同是否受偿等。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不同之处如下: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

  仓储保管人的义务如下:

  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

  2.验收货物。保管人应该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

  3.签发仓单。保管人在接受货物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

  4.合理化仓储。保管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仓储地点存放仓储物。

  5.返还仓储物及其孳息。义务保管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交还约定的仓储物。

  6.危险告知义务。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并有义务采取紧急措施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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