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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借款合同特点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1-28

  一般讲属于诺成合同。但个人间的借款合同应属于实践合同。借款合同既有诺成合同,也有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均为自然人,这种借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情况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实践合同,那就属于诺成合同,一般讲属于诺成合同。但个人间的借款合同应属于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借款合同特点

  借款合同特点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借款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找法网提醒您,订立借款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看清合同内容,签订合同时,借款人要看清合同内容,尤其是涉及借款时间金额期限等重要信息的地方,一定要仔细查看,确认内容无误后再签字。

  2.出借人要了解清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签订合同前初见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做充分了解,以保障款项能顺利回收,从而减少损失。

  3.注意利息是否符合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息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的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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