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评审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合同评审注意事项有什么


1、审核合同是否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核合同是否经过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审核期限是否已经届至。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审核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和盖章。5、审核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者是盖章。
合同审查步骤
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整、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错误。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的履行、违约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条款对委托人一方是否有利;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第三步沟通、参照与判断是否合法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