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债务如何申报 债务人去世向谁申报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债务人不幸离世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债权人往往会陷入焦虑,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不少人会疑惑,债务人都去世了,这钱还能要回来吗?答案是肯定的,但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来申报债务。这些程序与债务人的遗产处理紧密相关,关乎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债务人去世债务如何申报
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可通过以下步骤申报债权并主张权益:
确定遗产范围
需了解债务人留下的遗产类型(如房产、存款、车辆等),以便后续申报债权时明确清偿范围。
联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由继承人推选或法院指定,债权人需向其提交债权申报材料。例如,杭州市富阳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要求债权人提交书面债权申报书及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
提交证据材料
需准备债权凭证(如借条原件、转账凭证等),并写明债权金额、发生时间及原因。若涉及多债权人,需按法定顺序比例分配遗产。
协商或诉讼解决
可先与继承人协商还款事宜;若协商未果,可向法院起诉,将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要求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特殊情形处理
无遗产或放弃继承
若债务人无遗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需在诉讼时效内(通常为三年)通过法院确认债务真实性,但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夫妻共同债务
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配偶偿还。
保证人责任
若有第三方保证,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注意事项
申报期限: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