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和破产有什么区别 债务重组和破产的不同点
企业或个人陷入债务危机时,常会在“债务重组”和“破产”之间纠结。有人把两者混为一谈,觉得都是“处理欠款”;也有人误以为重组是“逃债”,破产是“彻底完蛋”。实际上,两者是应对债务危机的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

债务重组和破产有什么区别
1、目的不同
债务重组是通过协商调整债务条件(如延期、减免或调整还款方式),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并继续经营;破产则是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资产清算并分配给债权人。
2、法律程序不同
债务重组通常由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无需法院介入;破产需依据《破产法》启动司法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资产清算等严格步骤。
3、法律后果不同
债务重组后,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但可能需按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破产会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终止,资产被强制清算并分配给债权人。
此外,债务重组可能部分减免债务以换取企业存续,而破产清算则以公平清偿债务为目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明确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及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程序。
第七十条:规定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是由清算/和解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法律依据。
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这是启动和解程序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自行管理),或由管理人负责管理(管理人管理)。
第八章(重整)&第九章(和解):详细规定了重整与和解程序的申请、受理、债权申报、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法院批准、执行监督等具体规则,体现了其挽救债务人的立法目的和程序要求。
第十章(破产清算):详细规定了破产宣告、财产变价与分配、程序终结等规则,体现了其公平清偿、退出市场的立法目的。
第八十六条、第一百条: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保护措施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也适用。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并进入清算程序。此时管理人全面接管财产。
2.地方性个人破产试点规定(如):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国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规定了居住或工作在深圳的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
浙江等地法院出台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提供类似个人破产的债务清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