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债务能否免除 债务人去世债务由谁来承担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陷入“人死债消”的误区,认为只要债务人去世,之前的欠款就会自动作废,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想法并不成立——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合法债务并不会随生命终结而自动免除,而是会作为“负债类财产”,与房产、存款等积极财产共同构成遗产。
债务人去世债务能否免除
债务人去世后,债务是否免除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限定继承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超过部分无需承担。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2、遗产与债务关系
债务人去世后,若有遗产可供继承,银行或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遗产。例如,借款人留有房产、存款等财产,继承人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
3、特殊情形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配偶需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日常生活需要。
无遗产或放弃继承:若债务人无遗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通常无法再追偿。
4、担保人责任
若债务有担保人,即使债务人死亡,担保人仍需按约定承担责任(如一般保证需先追偿遗产;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