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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5-16

  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有害于债权的实现;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4、债权人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8种情形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算一年。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方式

  一、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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