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谁负担 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债权人只可行使已到期的债权,且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自行承担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仅限于行使权利时所必需的支出,超出该范围的费用由债权人自行负责。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务必注意费用控制,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代位权并非随意可行,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债权人必须持有明确合法的债务债权,且债务已到期。同时债务人必须懈怠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且其债权不能专属个人。只有在满足这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