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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撤诉有哪些潜在风险 撤诉可能产生的核心风险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05-21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常见的程序选择,但撤诉并非简单的“终止诉讼”,其背后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防范措施,对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离婚撤诉有哪些潜在风险 撤诉可能产生的核心风险

  离婚撤诉有哪些潜在风险

  法律程序上的限制‌: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必须过六个月才能重新起诉。如果再次起诉,诉讼审理期限重新计算,增加了离婚诉讼的时间成本‌。

  ‌证据收集困难‌:撤诉后,可能涉及对方过错的证据被毁损或收集离婚的新证据更加困难。此外,撤诉后需要解除原有的财产保全措施,给对方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再次起诉时难以查实‌。

  ‌司法资源的浪费‌:离婚案撤诉会浪费司法资源,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影响司法效率。频繁撤诉可能会被视为当事人对待婚姻和法律的不严肃态度,在后续的婚姻纠纷处理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对方态度变化‌:撤诉可能让对方觉得自己还有挽回的机会,从而态度上更加拖延或强硬,不利于妥善解决婚姻问题,甚至可能在后续引发更多矛盾冲突‌。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撤诉后若再次起诉,可能会面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问题,增加了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

  ‌外界猜测和心理压力‌:撤诉可能引发他人猜测,给当事人带来额外的心理压力,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社交‌。

离婚撤诉有哪些潜在风险 撤诉可能产生的核心风险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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