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何要选择撤诉离婚 撤诉离婚的常见原因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选择撤诉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情感、法律与现实因素的决定。撤诉并非简单的程序终止,而是基于婚姻关系修复可能、证据局限、成本权衡等多重原因的主动选择。以下从常见动因、法律规则及后续影响等方面,解析原告撤诉的核心逻辑。
原告为何要选择撤诉离婚
原告选择撤诉离婚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和解或协商:原告可能与被告在庭外达成了某种和解或协议,使得继续诉讼变得不必要。这种情况下,撤诉是双方和解的自然结果。
证据不足或策略调整:原告可能认为当前掌握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求,或者希望调整策略,寻找更有利的时机再提起诉讼。撤诉可以为原告提供时间去收集更多证据或重新评估其法律策略。
个人原因:原告可能因为个人情感变化、经济压力或其他个人原因而决定暂时撤诉,以减轻压力或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法官劝解:有时法官会认为撤诉后寻求其它渠道解决矛盾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因此会劝原告撤诉。原告在权衡利弊后可能接受法官的建议而选择撤诉。
法律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一般需要等待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撤诉的法律后果包括:
诉讼程序终结:撤诉意味着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就此终结,法院不再对本次起诉进行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