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结婚有何规定 结婚的基本法律要求


《民法典》作为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对结婚制度作出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求,还对婚姻关系中的常见问题提供了法律指引。以下从核心原则、法定条件、登记程序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系统解读《民法典》关于结婚的主要规定。
《民法典》对结婚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结婚的规定主要包括自愿原则、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情形、登记程序、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情形等核心内容,旨在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及家庭关系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结婚的基本条件
自愿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强迫或第三方干涉。
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情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婚登记程序
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符合条件者发放结婚证,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登记的需补办,登记后可选择加入对方家庭。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无效婚姻:
重婚;
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达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在胁迫终止后1年内申请撤销;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知情后1年内可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