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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交易内容有哪些 债券交易内容有哪些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25

  市场的核心就是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内部,其交易程序都要经证券交易所立法规定,其具体步骤明确严格。有五个步骤:开户,委托,成交,清算和交割,过户。场外债券交易就是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公司柜台进行的债券交易,场外交易又包括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上市、挂牌条件。

  第三十二条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债券交易内容有哪些 债券交易内容有哪些

  中国债券品种分类

  1。国债。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具有最高信用等级,由财政部具体进行发行操作,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其中,记账式国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招标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总托管。目前贴现国债有91天、182天、273天三个品种,附息国债有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50年期等品种。储蓄国债通过商业银行柜台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分为凭证式和电子式,其中储蓄国债(电子式)在中央结算公司总托管。

  2。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招标或承销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总托管。目前有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等品种。自2019年起,地方政府债券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

  3。中央银行票据

  发行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是为调节货币供应量面向商业银行(一级交易商)发行的债务凭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但也有长至3年的品种。央行票据通过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系统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债券与债券市场概念

  债券(Notes)是由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作为发行人,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①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

  ②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债券市场

  债券市场是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①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及公共团体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

  ②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具有流动性与盈利性的金融资产;

  ③为中央银行间接调节市场利率和货币供应量提供了市场机制。

  债券发行市场分类:

  Ⅰ.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发行人首次出售债券:承揽项目——承做——承销。

  招标方式

  ①荷兰式招标(单一中标价)︰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利率自低向高的顺序累计投标量直到预定发行规模为止,高中标利率为债券的票面利率,投资者统一按照该利率获配,如投标在票面利率(边际利率)获配数量可能小于投标量。

  ②美式招标:同荷兰式,投标人所报利率自低向高的顺序累计投标量直到预定发行规模为止,边际利率及以下投标人按照各自投标利率获配,中标利率的全场加权平均为债券的票面利率。

  ③混合式招标:投标人所报利率自低向高的顺序累计投标量直到预定发行规模为止,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债券票面利率。投标机构中标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票面利率获配;高于票面利率一定价位以内,按各自中标利率获配。

  法律依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第六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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