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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假释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16

  假释的条件是法定的对象,法定的实质条件,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其程序是,首先,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其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假释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什么是假释

  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假释考验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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