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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0)苏0826破15号之四
受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4-02
案例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破15号之四

2020年10月10日,本院根据涟水县诚成木制品厂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淮安东来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2021年11月25日,管理人将其补充审查确认泰州市佳远电机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千里马电机有限公司两位债权人596040.44元的债权及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增加申报的150897.54元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该三位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2021年12月11日,管理人将该债权表提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确认泰州市佳远电机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千里马电机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三位债权人的746937.98元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泰州市佳远电机配件有限公司普通债权为187913.44元。

确认浙江千里马电机有限公司普通债权为408127元。

在(2020)苏0826破1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264579.9元债权的基础上补充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税收债权为135801元,普通债权为1509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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