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破24号之二
2020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薛勇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速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本院指定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为淮安速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债务人淮安速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565.91元(具体情况如下:中国建设银行涟水支行开户的账号为32×××09账户存款72191.18元,中国农业银行涟水涟城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0×××63账户存款206107.77元,兴业银行淮安营业部开户的账号为40×××92账户存款39266.96元)。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因债务人财务章、印鉴章等材料遗失,其无法正常使用上述银行账户,提请本院将债务人上述银行账户的存款扣划至管理人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为淮安速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号为10×××74,开户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履行接管债务人财产职责。现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债务人淮安速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款317565.91元,因债务人财务章、印鉴章等材料遗失,其无法正常使用上述银行账户。本院应根据管理人申请将债务人上述银行账户的存款扣划至管理人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债务人淮安速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17565.91元(具体情况如下:中国建设银行涟水支行开户的账号为32×××09账户存款72191.18元,中国农业银行涟水涟城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0×××63账户存款206107.77元,兴业银行淮安营业部开户的账号为40×××92账户存款39266.96元)划拨至户名为淮安速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账号为10×××74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