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破24号
2020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薛勇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速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本院指定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为淮安速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债务人淮安速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苏H×××**号十二辆大型汽车,车牌号为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五辆挂车,未能及时控制。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为了破产程序正常推进,要求查封并锁定债务人淮安速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车辆。
本院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管理人未能接管债务人名下的车辆,为了破产程序依法进行,应依法查封淮安速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债务人淮安速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苏H×××**号十二辆大型汽车,车牌号为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苏H×××**号五辆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