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破15号之二
2020年10月10日,本院根据涟水县诚成木制品厂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淮安东来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本院指定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为江苏淮安东来电机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债务人江苏淮安东来电机有限公司有位于涟水县工业经济开发区炎黄大道南侧江苏淮安东来电机有限公司院内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为(2015)第3727号、面积为6557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涟国用(2015)第3726号、面积为3072平方米】及该工业用地上所建的厂房。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封上述房屋。
本院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管理人调查发现债务人名下尚有的工业用地及厂房,为了破产程序依法进行,应依法查封江苏淮安东来电机有限公司所有的工业用地及该工业用地上所建的厂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债务人江苏淮安东来电机有限公司有位于涟水县工业经济开发区炎黄大道南侧江苏淮安东来电机有限公司院内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为(2015)第3727号、面积为6557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涟国用(2015)第3726号、面积为3072平方米】及该工业用地上所建的厂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