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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信显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2)浙0481破申20号
受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6-11
案例内容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破申20号

申请人:陈信显,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永嘉县,现住海宁市。

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陈信显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1.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2.财产状况申报表;3.债权人清册;4.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5.诚信承诺书。

本院查明:申请人陈信显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海宁,在本院有以陈信显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且陈信显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满三年。根据陈信显申报的情况,截至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名下尚有不动产、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00余万元,但债务总额已近6000万元,目前陈信显无收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信显的经常居住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本院辖区内,且本院有以陈信显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但均未获清偿。根据现有证据,陈信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本院可以对陈信显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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