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破申19号
申请人:潘秀月,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永嘉县,现住海宁市。
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潘秀月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1.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2.财产状况申报表;3.债权人清册;4.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5.诚信承诺书。
本院查明:申请人潘秀月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海宁,在本院有以潘秀月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且潘秀月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满三年。根据潘秀月申报的情况,截至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名下尚有不动产、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00余万元,但债务总额已近6000万元,目前潘秀月无收入。
本院认为:申请人潘秀月的经常居住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本院辖区内,且本院有以潘秀月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但均未获清偿。根据现有证据,潘秀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本院可以对潘秀月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