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破1号
申请人:陈小平,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申请人:孙利月,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陈小平、孙利月以尚需时间全面梳理现有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以便向法院全面如实申报并争取债权人理解为由,请求撤回对二申请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小平、孙利月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二申请人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陈小平、孙利月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