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破申27号
申请人:黄春波,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申请人: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江苑路**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G6P60R。
法定代表人:杨美福,执行董事。
2021年7月20日,本院执行局以被申请人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申请人黄春波已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并于次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宁市,于2017年6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现已关停,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2件未结,未执行到位标的350余万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故本院执行局将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春波对被申请人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适格申请主体。被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系破产适格主体;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