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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波、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其他
文号:
(2021)浙0481破申27号
受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15
案例内容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破申27号

申请人:黄春波,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申请人: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江苑路**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G6P60R。

法定代表人:杨美福,执行董事。

2021年7月20日,本院执行局以被申请人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申请人黄春波已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并于次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宁市,于2017年6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现已关停,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2件未结,未执行到位标的350余万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故本院执行局将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春波对被申请人海宁市信辉建材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适格申请主体。被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系破产适格主体;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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