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泰开商破字第0009号
原告周望,男,汉族。
被告江苏国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1号。
诉讼代表人李相林。
委托代理人吴海云。
原告周望与被告江苏国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裁定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望、被告国银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相林的委托代理人吴海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望诉称,其是国银公司员工,国银公司欠其工资383399元。国银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原告向被告申报了债权383399元。被告未予确认。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国银公司享有383399元的破产债权。
被告国银公司辩称,原告申报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未获得通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周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国银公司出具的承诺书1份,证明国银公司对原告承诺的工资待遇是年薪10万元人民币,生活补助2800元/月;
2、国银公司出具的欠条3份,证明国银公司欠原告工资35万元;
3、情况说明1份,证明欠条的形成过程。
被告国银公司未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