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破1-7号
2020年1月15日,本院根据赵小峰、乔恒琪申请,裁定受理上海金箭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上海金箭工具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7月2日召开,管理人将审核确认的债权表提交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因1户债权人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另有2户债权人因诉讼未决在债权表中暂未确认,现判决已生效。管理人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判决结果将该3户债权人编进债权表并对债权表予以修正,在上海金箭工具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厂区及全国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予以公布,债务人、债权人在公布确定期限内亦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债务人、债权人对上海金箭工具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记载的陈顺泽、乔增富等107户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陈顺泽、乔增富等107户债权人的债权(详见上海金箭工具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