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破17号
申请人:傅伟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2021年6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傅伟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担任傅伟宽管理人。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2021年10月15日组织召开二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11月16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共有32个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32笔债权;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25名债权人25笔债权共计3646885.14元,且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了《傅伟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债务清偿方案》。现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确认《傅伟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债务清偿方案》。
本院认为,《傅伟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的《傅伟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债务清偿方案》,本院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