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破申38号
申请人:宁波力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科技园区堂墙**(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CMGW68N。
法定代表人:章莉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宁海杰妤模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模具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GQJRM0C。
法定代表人:应会能,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宁波力欣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以被申请人宁海杰妤模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海杰妤模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破产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宁波力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宁波力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破产清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