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破26号
申请人:胡雪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2021年9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胡雪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担任胡雪波管理人。2021年10月8日,本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10月12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5位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经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上述债权予以确认。胡雪波的《债务清偿计划》已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现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债务清偿计划》并申请终结胡雪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本院经审查,胡雪波的《债务清偿计划》主要内容为:(一)债务清偿。《债务清偿计划》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后,胡雪波在15日内偿还30000元,自第二个月起胡雪波每月偿还3000元,上述款项由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额占总债权额(债权金额详见附件)的比例予以受偿。债务清偿顺序为先债权本金后是利息,原则上由胡雪波每月按照比例支付给各债权人;(二)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扣除胡雪波生活必需费用6900元之外,其他全部收入均用于清偿债务。该项用于分配的预期外收入2022年10月30日前不少于50000元、2023年10月30日前不少于200000元、2024年10月30日前不少于200000元、2025年10月30日前不少于300000元,2026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三)债务清偿期限。胡雪波需自债务清偿计划批准之日起60个月内清偿完毕;(四)在债务清偿期限内,将胡雪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但其不得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有关规定,并对债权本金停止计算利息。如胡雪波未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则将恢复胡雪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就未履行的债权本金恢复计算利息,恢复执行;(五)《债务清偿计划》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宁海县人民法院批准。
本院认为,胡雪波的《债务清偿计划》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胡雪波的《债务清偿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