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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育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浙0226破42号
受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23
案例内容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破42号

申请人:叶育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2021年11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叶育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叶育红管理人。2021年10月17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现有资产可以清偿已申报的债权,其提出的清偿方案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也提出终止程序申请。故现向法院申请终止叶育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

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叶育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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