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破42号
申请人:叶育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2021年11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叶育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叶育红管理人。2021年10月17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现有资产可以清偿已申报的债权,其提出的清偿方案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也提出终止程序申请。故现向法院申请终止叶育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
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叶育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