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破申12号
申请人:王飞,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申请人王某,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审查。2022年3月24日,王飞自愿向本院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飞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飞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