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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2)浙0226破申12号
受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6-29
案例内容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破申12号

申请人:王飞,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申请人王某,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审查。2022年3月24日,王飞自愿向本院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飞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飞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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