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破30号
2020年12月31日,本院根据张恒清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镇中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人张恒清债权金额为853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债权金额为75403.42元,债权性质为社保债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该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2021年9月8日,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确认的债权人张恒清、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债权人张恒清债权金额为853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