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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桂芬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2)浙1002破申42号
受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5-11
案例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破申42号

申请人:范桂芬,女,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2022年4月27日,申请人范桂芬以债务人赵莲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亡故为由,要求以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方式,申请对赵莲成进行个人债务清理。

本院查明:赵莲成于2021年5月因死亡被注销户籍。因赵莲成生前对外举债,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范桂芬在继承赵莲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范桂芬未在期限内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赵莲成的遗产仍不能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赵莲成的遗产不足以支付其所负债务,已构成个人债务清理原因,故申请人范桂芬的申请理由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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