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破申43号
申请人:李金娇,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2022年4月27日,申请人李金娇以债务人叶福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亡故为由,要求以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方式,申请对叶福满进行个人债务清理。
本院查明:叶福满于2014年12月1日因因交通事故死亡。因叶福满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另一方当事人丁昌勇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李金娇在2018年8月31日前赔偿给丁昌勇88600元,以继承叶福满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付款期限届至后,李金娇没有履行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叶福满的遗产仍不能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叶福满的遗产不足以支付其所负债务,已构成个人债务清理原因,故申请人李金娇的申请理由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