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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娇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2)浙1002破申43号
受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5-11
案例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破申43号

申请人:李金娇,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2022年4月27日,申请人李金娇以债务人叶福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亡故为由,要求以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方式,申请对叶福满进行个人债务清理。

本院查明:叶福满于2014年12月1日因因交通事故死亡。因叶福满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另一方当事人丁昌勇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李金娇在2018年8月31日前赔偿给丁昌勇88600元,以继承叶福满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付款期限届至后,李金娇没有履行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叶福满的遗产仍不能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叶福满的遗产不足以支付其所负债务,已构成个人债务清理原因,故申请人李金娇的申请理由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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