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2破44号
申请人:刘扬增管理人。
2021年6月30日,刘扬增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终结刘扬增的债务清理程序。
本院查明,2020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20)浙1002破申3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刘扬增的债务清理申请。后本院依法指定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债务人刘扬增的管理人。管理人对刘扬增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发送了债权申报通知。债权申报期间,共有1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根据刘扬增分5年的债务整理计划,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尚不足30%,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共10户债权人不同意对刘扬增进行债务清理,且其所代表的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87%。本院认为,刘扬增作出的债务整理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结合其有固定收入的经济状况,不符合债务清理要求。故本院终结债务清理程序,交由执行部门恢复对刘扬增的执行措施。综上所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