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破申29号
申请人:张哲扬,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2022年3月14日,申请人张哲扬以债务人张建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亡故为由,要求以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方式,申请对张建平进行个人债务清理。
本院查明:张建平于2019年9月5日因死亡被注销户籍。因张建平生前对外举债,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张哲扬在继承张建平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的责任,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张建平的遗产不足以支付其所负债务,已构成个人债务清理原因,故申请人张哲扬的申请理由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