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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轩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2)浙1002破申30号
受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3-31
案例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破申30号

申请人:杨宇轩,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2022年3月14日,申请人杨宇轩以债务人杨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亡故为由,要求以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方式,申请对杨振进行个人债务清理。本院依法通知了杨振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刘丽华。刘丽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杨振已死亡,因其生前对外举债,申请人杨宇轩作为杨振儿子,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杨宇轩在继承杨振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杨振的遗产不足以支付其所负债务,已构成个人债务清理原因,故申请人杨宇轩的申请理由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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