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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0)苏0826破30号之一
受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4-02
案例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破30号之一

2020年12月31日,本院根据张恒清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镇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镇中钢结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担任镇中钢结构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2021年3月3日,镇中钢结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镇中钢结构公司管理人、张恒清、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2位债权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本院主持,介绍了案件受理情况,释明了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并告知了债权人相关权利义务,临时确定2位债权人的债权。主要议程为:一、管理人宣读债权人申报债权及审核情况的报告,内容为:管理人收到2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张恒清债权金额为853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债权金额为75403.42元,债权性质为社保债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对上述债权均无异议;二、管理人作履职报告;三、管理人宣读重整投资或债权和解意向征集函;四、审议、表决通过形成以下决议:《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的议事规则》、《管理人报酬方案》。2021年9月8日,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为160343.42元。管理人在接受本院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调查镇中钢结构公司的资产,现已查明:截至2021年9月7日,镇中钢结构公司在涟水县红尧镇工业集中区有一套行吊设备,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权。

管理人已经查明镇中钢结构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裁定确认的债权,且债务人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债权,在本院已有执行案件不能清偿。镇中钢结构公司现已停产、停业,而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镇中钢结构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外,镇中钢结构公司已停产停业,且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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