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徐宁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2)浙1002破申17号
受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3-16
案例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破申17号

申请人:徐宁,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2022年3月4日,申请人徐宁以债务人李姿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亡故为由,要求以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方式,申请对李姿娴进行个人债务清理。

本院查明:李姿娴于2015年4月23日亡故。因李姿娴生前对外举债,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沈菊香、徐宁在继承李姿娴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沈菊香现已亡故,其户口注销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

本院认为,李姿娴的遗产不足以支付其所负债务,已构成个人债务清理原因,故申请人徐宁的申请理由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