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破申17号
申请人:徐宁,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2022年3月4日,申请人徐宁以债务人李姿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亡故为由,要求以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方式,申请对李姿娴进行个人债务清理。
本院查明:李姿娴于2015年4月23日亡故。因李姿娴生前对外举债,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沈菊香、徐宁在继承李姿娴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沈菊香现已亡故,其户口注销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
本院认为,李姿娴的遗产不足以支付其所负债务,已构成个人债务清理原因,故申请人徐宁的申请理由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