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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0)苏0826破12号之一
受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9-29
案例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破12号之一

2020年10月9日,本院根据张亚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品创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品创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0年9月29日,有4位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9733518元,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金额共计为413100元的债权,经管理人调查初步确认职工债权132165.86元。

管理人在接受本院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调查了江苏品创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资产。债务人江苏品创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存放于涟水县泰山路与海西路交叉口仓库内的机器设备经评估确定价值为881050元,此外未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资产。

管理人已经查明江苏品创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本院已有多起执行案件不能清偿。江苏品创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已停产停业,而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品创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外,江苏品创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停产停业,且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涟水江苏品创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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