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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0)苏0826破23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9-29
案例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破23号

2020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辉华光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管理人审查确认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的债权合计为74875283.41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各债权人债权无异议。2021年3月26日,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确认的债权人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合计74875283.41元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债权人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为3236085.9元(普通债权为3164960.9元,劣后债权为71125元)、债权人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债权为71166293.81元(普通债权),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的债权为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472903.7元(税收债权为390660元,普通债权为82243.7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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