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破终42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广州今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今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破申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今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破产清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根据广东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作出的广州今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5月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5月31日,广州今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合计849.02元,负债合计910948.09元,所有者权益为-910099.07元。另查明,根据债务清册显示,广州今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赵海、李明珠负有债务,但是以上债务并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广州今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没有附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债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今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所负的债务,没有附相关证据,更无提供生效法律文书证实,债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另外,广州今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穗云劳人仲案[2020]2608-2613.2617.2635号应诉通知书亦不足以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之规定,故对广州今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支持。2020年6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破申221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广州今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广州今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破申221号民事裁定。2.就上述裁定书中不确认赵海、李明珠债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理由不清楚且结论不成立。
本院二审中,广州今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执11074号《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