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执复83号
复议申请人(广东省纺织工业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梁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谢辉,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大乘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丽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井柳,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省纺织原材料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接力。
广东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2016)粤01执异482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在执行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申请执行广东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工业公司)、广东省纺织原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原材料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9月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广州大乘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乘公司)。2007年10月,广州中院轮候查封了纺织工业公司名下的土地并于2009年10月正式查封涉案房产及土地。2016年8月8日,广州中院将涉案房产、土地公开拍卖,全部拍卖款15693022元划入法院代管款账户。2016年10月24日,广州中院向当事人发出(2002)穗中法执字第1496号申恢字1号《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扣除评估费、执行费之后,余款15587140.36元归查封在先的债权人大乘公司清偿债务本息和部分迟延履行利息。
纺织工业公司提出异议,请求:1.停止将拍卖款分配给大乘公司;2.裁定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3.将包括本执行案在内的所有执行案件移送至异议人所在地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其主要理由为:1.异议人是省属国有企业,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停止经营处于歇业状态无经营性收入。异议人早年向银行及其他企业贷款或拆借资金,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截止目前,所欠债务总额超过1.2亿元,登记在册的执行案件有15件,其中在广州中院立案执行的有5件:(2002)穗中法执字第1496号、第2323号、第2324号、第2325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819号,债务金额合计8889万余元。另外在广州市越秀区、黄埔区人民法院还有10件执行案,债务金额超过4425万元。上述执行案件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异议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告知并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的意见。除非当事人不同意破产或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执行法院才可以依照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对债权进行清偿。但是执行法院从未就移送破产事宜征求过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见。现以《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将拍卖款全部分配给大乘公司,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2.异议人现在明确表示同意将本案在内所有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给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平等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权益。3.《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查、扣、冻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异议人在2016年2月查询得知首封案件并非本执行案,大乘公司并非首封当事人。4.《通知书》在邮寄送达过程中有意制造障碍,目的是剥夺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纺织工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通知书》、快递单、债权一览表、相关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纺织工业公司经营状况的材料等书证。
大乘公司答辩称:纺织工业公司一直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申报财产、不接收法院函件。因多个债权人在不同法院诉讼,因此,法院对纺织工业公司的资产状况和债权状况并不清楚,不确定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不存在必须告知纺织工业公司是否同意移送破产的义务。纺织工业公司存在若干已被查封、尚未处理的财产,如越秀区环市东路、东华西路等多处房产,资产预计过亿元,完全不能确定其资产是否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只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才能中止执行,本案不符合中止执行条件。拍卖所得执行款符合支付给其公司的条件,如果移送破产将损害其公司合法权益。请求驳回纺织工业公司的异议请求。
广州中院审查查明,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诉纺织工业公司、纺织原材料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该院于2002年7月8日作出(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判决:1.纺织工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970万元及利息、复息、罚息给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2.纺织原材料公司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纺织工业公司承担,纺织原材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广州中院以(2002)穗中法执字第149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早已停业,遂于2002年12月裁定终结执行。2008年9月,大乘公司以承接本案债权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执行。广州中院于2009年12月裁定变更大乘公司为申请执行人。2007年10月12日,广州中院以(2003)穗中法执字第500、1464号申恢1号案查封登记在纺织工业公司名下的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的房产及占有土地(房地产登记号:云统字99543)。2009年10月11日,上述两案查封期限届满,本案于2009年10月12日正式查封涉案房产及土地。2016年8月8日,广州中院公开拍卖上述房产及土地,广东瑞能投资有限公司以15693022元竞得。全部拍卖款于2016年8月18日划入该院代管款账户。2016年10月24日,该院向执行双方当事人发出(2002)穗中法执字第1496号申恢字1号《通知书》,告知:本期拍卖所得款尚不足清偿本案债权人大乘公司的全部债务,故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在被执行人未被受理破产的情况下,应扣除执行费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扣、冻的先后顺序清偿。扣除评估费36040元、执行费69841.64元,余款15587140.36元归查封在先的债权人大乘公司清偿债务本息和部分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