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110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景大,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再审申请人黄景大因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7民终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景大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督促管理人追收的证据:1.第4项申请书;2.第7项申请书;3.2020年10月20日交的管理人开的收据证明“黄景大交给管理人资料”中第1项共5页;4.接受当事人提交诉讼资料凭证序号“管理人关于有关事项的回复”请查阅,这是管理人2020年5月11日作的“鹤山市利可达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有关质疑事项的回复”,从这份回复足可证明其先督促管理人追收邱应能与袁连财私人均等出资购买的房产土地等财产。其向中级法院共交了四份证据,申请督促管理人追收房产和土地。这些证据可证明其先已督促管理人追收债务人房产和土地等财产。管理人存在经债权人多次督促仍不作为无理拒绝的情形,因此其于2020年12月10日诉讼至鹤山法院,代表全体债权人追收。一、二审对本案适用法律和理解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景大以袁连财、江门市银德利化工有限公司等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鹤山市利可达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可达公司)厂内的设备设施属利可达所有,追回已被被告出售的设备设施;2.判决本属利可达两股东邱应能、袁连财在拍卖时由邱应能和袁连财均等出资、购买的鹤山市宅梧镇骏马路3号共3座房屋以及购买工业用地一块,属利可达两股东邱应能、袁连财所有;3.拍卖邱应能、袁连财均等出资购买的以上第二项三座房屋和土地,依法追偿的财产交由破产管理人分配利可达各债权人。本案实质是破产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确认后,黄景大对此有异议引发的诉讼。
关于利可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于2020年1月9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了核查及部分调整。之后债务人、债权人均未就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故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出具了生效的(2019)粤0784破字2-1号民事裁定,确认了包括袁连财、江门市银德利化工有限公司在内的20名债权人共22笔的债权。因此,黄景大于2020年12月才提起本案诉讼,对债权表确认的袁连财、江门市银德利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有异议,已经超过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