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破11号
2020年9月18日,本院根据昆山华满仓离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欣易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担任欣易佳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2020年7月28日,欣易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欣易佳公司管理人、欣易佳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亚、昆山华满仓离型材料有限公司等7位债权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本院主持,介绍了案件受理情况,释明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指定了涟水县梁岔镇人民政府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告知了其相关权利义务,临时确定8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6438420.46元。第二阶段由指定的债权人会议主席进行主持,主要议程为:一、管理人宣读债权人申报债权及审核情况的报告,内容为:管理人收到9位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额为10286355.89元,管理人审查确认9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额为10158720.46元,普通债权为6438420.46元、职工债权为2720300元,劣后债权为1000000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对上述债权均无异议;二、管理人作履职报告;三、管理人宣读重整投资或债权和解意向征集函;四、审议、表决通过形成以下决议:不设债权人委员会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原则方案、非现场方式表决方案。管理人在接受本院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调查欣易佳公司的资产,现已查明:截至2020年11月30日,欣易佳公司资产总额约为900000元,其中,固定资产约70000元;应收账款为830000元。
管理人已经查明欣易佳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初步确认的债权,且债务人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债权,在本院已有执行案件不能清偿。欣易佳公司现已停产停业,而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欣易佳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外,欣易佳公司已停产停业,且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