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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苏0826破4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9-29
案例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破4号

2021年4月21日,本院根据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管理人审查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2位债权人的债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该2笔债权无异议。2021年6月28日,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2位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的社保债权为7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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