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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苏0826破42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6-01
案例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破42号

2021年11月9日,本院根据康国华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市众益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管理人审查确定债权人李华、康国华、李明的普通债权合计为154800元,劣后债权合计为64084.5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该三位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2021年12月31日,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确认债权人李华、康国华、李明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债权人李华的普通债权为51500元,劣后债权为22172.5元。

二、确认债权人康国华的普通债权额为51650元,劣后债权为20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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