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破申29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吴炯,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2021年8月,本院执行局在执行吴炯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执行局决定将吴炯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吴炯同意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1.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2.财产状况申报表;3.债权人清册;4.债务方面的证据;5.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
本院初步查明:申请人系户籍在湖州市安吉县、缴纳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满三年的自然人。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截至2021年8月20日,申请人的年收入为3万余元。执行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电子商务(淘宝)、工商、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其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31780.67元,另有购买于2012年7月27日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以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案件2件,执行标的总计422200及利息,申请人未履行582142.19元(截止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之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炯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本院有以吴炯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故本院可以对其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根据现有证据,申请人不能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