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破申12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刘意军,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本院执行局在执行刘意军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执行局决定将刘意军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刘意军同意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1.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2.财产状况申报表;3.债权人清册;4.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5.诚信承诺书。
本院查明:申请人系户籍在浙江省安吉县的自然人。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截至2021年6月1日,申请人的财产为年收入(工资、奖金)20余万元,债务为5675010元。本院以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9件,执行标的总计6658250元及利息,申请人未履行金额为5675010元(截至2021年4月25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意军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本院有以刘意军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故本院可以对其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根据现有证据,申请人不能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