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破11号之一
申请人:安吉全盈海绵厂管理人。
代表人:张敏尔。
2021年9月29日,安吉全盈海绵厂管理人以该厂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宣告安吉全盈海绵厂破产并终结该厂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21年6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吉全盈海绵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经调查确认,安吉全盈海绵厂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自2014年停止经营,因连续两年未申报年报,长期未经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日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安吉全盈海绵厂名下无厂房、土地及车辆,没有实物资产,且因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资料遗失,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或印章、证照。截至2021年9月5日,申请人确认安吉全盈海绵厂债务44241968.67元。安吉全盈海绵厂现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安吉全盈海绵厂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安吉全盈海绵厂破产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