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通 知
(2020)浙0523破1号
安吉久木沙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根据安吉久木沙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你单位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4月27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安吉久木沙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