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破申30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张程桧,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2021年11月,本院执行局在执行张程桧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执行局决定将张程桧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张程桧同意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1.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2.个人债务清理重整方案、草案;3.财产状况申报表;4.债权人清册;4.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
本院初步查明:申请人系户籍在湖州市安吉县的自然人。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截至2021年11月25日,申请人的年收入为3万余元;执行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电子商务(淘宝)、工商、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查明其名下账户余额257.35元;另有购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产品两份,累计缴纳保费分别为71515元和6534元,无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11月25日,本院以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5件,申请人未履行金额为3567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程桧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本院有以张程桧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故本院可以对其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根据现有证据,申请人不能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